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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实施,在房产界便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此次司法解释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部分条款,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二),使得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财产也仅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房价上涨迅速,房产成为家庭财产重心的当下,此次司法解释直接涉足了房产归属问题,因而也引起较大争议。“新法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照规定,以后结婚父母为男方买的房和女方没有关系了。就此项法规你持有什么样的观点?[详情]
话题发起:匿名网友 [查看主题]
辩论时间:2011-11-28 [查看上一期]
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较多数,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
57.1%
285
正方
平顶山网友 2012-09-17 14:33:24 发表
支持。...
214
反方
不公平。女方在婚后由于生育、为家庭生活付出等,承受的损失更大,无论在婚姻还是职场,她们的议价能力也比男方更弱。因此一旦婚...
42.9%
平顶山网友 2012-12-11 11:50:03 发表
对女方太不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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