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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投保义务
广能律师事务所李建中律师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颁布至今仍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规章规定,以购买的房产作为按揭借款的抵押物的,购房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言下之意即购房人需要作为投保人为房屋投保,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收楼与投保牵涉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购房人是否收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涉及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从卖房人转移给购房人以及房屋是否可以入住的问题,这是购房人与卖房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问题,跟购房借款人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而且,是否收楼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房人,只不过办了按揭抵押的房屋要转让时会受到银行的限制,银行并且有权就该房屋(如变现款)优先受偿。
商业贷款不要求投保实属违规
作为国家机构的公积金中心在发放贷款前,要求购房人支付保险费为该房屋投保合法,能规避按揭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给公积金中心带来难以收回贷款的风险。至于如果有商业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不要求购房借款人付费投保的做法,是作为商业机构的商业银行没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而已,这可能是商业银行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归咎于法律效力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不执行该办法的法律责任。
指定保险公司难构成强买强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有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一般指供水、供电企业,商业银行总行或地方分行不属此类,因此银行自行指定保险公司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强买强卖关系。(肖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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