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网上披露。房产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实现房屋预销售全程监管和预销售数据跟踪监测,重点公布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市场供求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房地产投资和理性消费。
三、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滚动发展的重要资金,也是存在市场风险的关键环节,亟需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控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要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成立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建立房产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要实现与房产市场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规范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使用。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开户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定金或房价款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网上预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四)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停止与该行再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房管、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经常开展由房管、监察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活动,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整改,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禁止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无证开发、欠缴地价款及其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清出违法违纪严重、诚信级别低的开发企业,负责查处商品房达不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不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重点加强批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建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等违法行为,并监督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严格按规划进行实施。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四)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销售行为的管理,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无证售房和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以租赁方式为违法违规预售项目提供预售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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