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十二条 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为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承担招标和投标业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业主身份证明;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业主大会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招标人委托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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