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资讯>>延伸阅读
欢迎投稿: 如果您对房地产行业有自己的见解,或您在买房、看房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又或您在贷款、收房、装修中有什么经验想和广大网友分享,欢迎您给我们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我们会有精美小礼物相赠,以表谢意。来稿请发至邮箱:pdshouse@163.com 另请在稿件中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我们和您取得联系。